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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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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拘留的规定是具有一定严谨性的,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他还有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没收非法财产等。行政拘留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相关犯罪人员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也会受到影响。希望广大行政人员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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