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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如火化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几个问题的解释,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死刑罪犯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等内容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交给家属,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应记录在卷中;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按照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犯的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以使用:1、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3、家属同意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几个问题的解释,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死刑罪犯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等内容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交给家属,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应记录在卷中;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按照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犯的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以使用:1、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3、家属同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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