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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几个问题的解释,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死刑罪犯的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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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犯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几个问题的解释,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死刑罪犯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等内容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交给家属,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应记录在卷中;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按照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犯的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以使用:1、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3、家属同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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