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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写上房屋买卖合同。2、写明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3、写上双方购房意愿,并把房屋的详细信息写明。然后写明房价多少(大...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通俗来说由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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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而发生纠纷。
房屋交易税费是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0.5‰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律师费:费率为房款的2.5‰-4‰,计费前提为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1、一手房屋交易: 契税: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 1.5-2.5% 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乘一定金额收取 物业管理费:房屋交房后支付,具体档次费率按各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二手房房屋交易: 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无论取得产权满不满两年 房本不满五年,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两年的免征,未超过两年的按房价5.5%缴纳目前我国改善性需求量还很大,如何减少政策影响呢?秦虹表示,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实际上对改善刚性需求有一定的优惠,应继续坚持执行,切实达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万分之十的印花税 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价1.9%交纳
就您提问的 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 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民法典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 1、民法典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 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 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 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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