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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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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不一定有效。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事后被代理人认可的,销售合同有效;未被代理人认可的,销售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无效。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部分仍在代理权范围内,那么只有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视为有权代理。 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不生效,这种合同一般必须经所有承认后才能生效。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权限,但仍然与之订立合同是恶意的,所以此时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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