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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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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六)。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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