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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开支中特设民政事业费项目,包括救灾、救灾、防...
根据相关法律可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方法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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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如果挪用特定款那么造成情节严重并且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此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比如挪用抚恤金或者是烈士军属的生活补助费,以及挪用救济孤寡老人的社会救济费,和挪用自然灾害的救灾款,此类都属于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可以通过以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证明: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对象为用于救灾、抢险的特定款物。 3、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可以通过以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证明: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对象为用于救灾、抢险的特定款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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