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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2021-10-13 28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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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有财经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只限于用法定的七种用途的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犯罪主体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但理论上讲应该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掌管、经手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为故意,因过失动用上述款物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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