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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包括哪些?

2024-05-15 2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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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包括哪些? 1、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用于该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包括观目的不同、侵犯客体不同等。 1、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 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 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单位。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 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对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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