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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用的行为已经被视为违规行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经过严格消毒的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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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如果是由于该餐厅不加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原则上应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应考虑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要看当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如果能够实际履行而怠于履行,则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当时不具备履行监护责任的条件,例如未成年独自一人去餐厅就餐在游戏区摔伤,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餐厅在其就餐和游戏过程中就应当承担对其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在该未成年人与餐厅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并不发生餐厅与其监护人的混合责任问题,餐厅在该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承担自己的全部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餐厅如果未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从而导致顾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对受害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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