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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拆迁房屋的赔偿问题

2024-12-09
在制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时,我们需要明确等额补偿的概念,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多个因素,采用严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而得出的。 此前的《条例》过多地强调了人的因素,导致拆迁主体间存在过度相似性。 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拆迁政策,仅以居住者身份来区别补偿标准是不够合理的。这样一来,大量非该地区居民的人通过各种方式主动登记成为该地区的常住居民,无疑加重了被拆迁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提高了整体的投资成本,使得旧城区的改造任务更为严峻。 因此,有必要将补偿安置和居民户口剥离开来,减少对人口因素的过分依赖,转而以房屋本身的价值为主要依据来实施补偿安置。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这也是最为便利可行的操作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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