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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
1、对于王某的赔偿,本应由徐某和钱某共同承担,因徐某已经死亡,应由徐某的继承人在继承徐某遗产的范围内与钱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徐某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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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找肇事者本人,肇事者要不是车主,还可以追加车主为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如果肇事车是单位的车也可以把单位列为被告,而这些主体会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中有明确说明;因此,发生事故要索赔的话,可以找事故认定书中的主体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了,那么可以起诉处理。除了事故认定书里列出的主体外,其他主体都不是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但不能排除其他主体会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后续治疗费用能不能得到赔偿与提供的证据有关,后续治疗费的产生必须与之前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有直接关系,最好要有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确定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证据,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认定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因果关系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及善良风俗习惯和人之常情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而作出的一个判断。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本案中,当事人黄某虽具有“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排除故障未紧靠道路右侧,且在道路停留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但该过错行为与受害者万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黄某及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均处于静止状态,且黄某及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均未与受害者万某发生过任何碰撞,在货车撞击黄某之前,受害者万某已经死亡,黄某的行为并不是造成本案受害者万某死亡不可或缺的条件,亦未实质上增加了造成万某死亡的客观可能性。同理,乐某的“站立在公路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仅是造成本人受伤的一个原因力,与万某的死亡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黄某、乐某均不应对于受害者万某的直系亲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对赔偿或承担赔偿责任有影响: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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