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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二、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三、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四、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上班族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从税前扣除,即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缴纳税金。同时,员工可以支付补充公积金。因此,一般员工提高公积金的存款还有一定的空间,工资纳税人巧妙地用公积金逃税是合理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逃税时,纳税人必须在所属公司设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两个问题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逃税,但不能随意支付,固化个人资产。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减免,实现逃税个人通过中国国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收入的30%,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金投入、捐赠金额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使这部分捐赠金免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三、资产管理可选的逃税产品种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很多资产管理产品不仅收益高于储蓄,而且不纳税。例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购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足。许多资产管理产品确实为上班族提供了更多选择。慎重考虑,不仅可以逃税,还可以合理分散资产,增加收益的稳定性和风险性,这是现代人资产管理的智慧。四、利用暂时免税优惠,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逃税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基金获得的差额收入,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个人财产转让收入少的暂时免税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和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卖获得差额收入,间接实现逃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六,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员工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还获得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工作奖等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牺牲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工作奖作为代价,要求公司发放年末奖金,实现逃税。请注意,在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来说,纳税方法只允许一次。八、通过企业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避税企业可以通过非货币支付方式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的员工免费饮食等。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这些费用,企业可以将这些费用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没有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可以说是企业个人双重受益。九、利用等级差,扣除项目计算、纳税计划、利润最大化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级减去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必要费用800.00元4次以上,必要费用每次收入×(1-20%)。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规划,签订相关合同,使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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