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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避免多交税费

2021-10-25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上班族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从税前扣除,即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缴纳税金。同时,员工可以支付补充公积金。因此,一般员工提高公积金的存款还有一定的空间,工资纳税人巧妙地用公积金逃税是合理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逃税时,纳税人必须在所属公司设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两个问题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逃税,但不能随意支付,固化个人资产。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减免,实现逃税个人通过中国国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收入的30%,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金投入、捐赠金额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使这部分捐赠金免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三、资产管理可选的逃税产品种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很多资产管理产品不仅收益高于储蓄,而且不纳税。例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购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足。许多资产管理产品确实为上班族提供了更多选择。慎重考虑,不仅可以逃税,还可以合理分散资产,增加收益的稳定性和风险性,这是现代人资产管理的智慧。四、利用暂时免税优惠,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逃税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基金获得的差额收入,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个人财产转让收入少的暂时免税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和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卖获得差额收入,间接实现逃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六,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员工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还获得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工作奖等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牺牲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工作奖作为代价,要求公司发放年末奖金,实现逃税。请注意,在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来说,纳税方法只允许一次。八、通过企业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避税企业可以通过非货币支付方式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的员工免费饮食等。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这些费用,企业可以将这些费用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没有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可以说是企业个人双重受益。九、利用等级差,扣除项目计算、纳税计划、利润最大化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级减去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必要费用800.00元4次以上,必要费用每次收入×(1-20%)。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规划,签订相关合同,使利润最大化。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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