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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实际中,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烈性犬带有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对所饲养的烈性犬可能伤人有预见性,因此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实践中,对动物伤人案件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一、要是砍伤恶犬一般是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从警方对被砍伤的狗的价值认定为3.6万元,属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情节,应该被立案侦查,属于刑事范围。 三、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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