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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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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营运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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