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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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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交通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可以中止其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中止客货运输经营者车辆运行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由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止车辆运行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场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客货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的,应当当日放行车辆。交通部门对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客货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的,逾期发生的费用和车辆的自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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