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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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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登记的一些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两种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负责特定公职的人。其范围为:1、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有些原部队掌握了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行军人在掌握机密失效前也不能和外国人结婚。2、外交人员。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领事馆的外交官。3、公安人员是指编辑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部。4、机关机关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关和企业机关从事机关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法律不允许任特定公职人员嫁给外国人,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第二类是接受劳动教养和囚犯。这种人因违法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结婚条件:要求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当事人持有法定证件及相关材料。涉外婚姻结婚材料:中国公民应提供:1.证明;2.;3.本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人应提供:1.本人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应提供: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2] 涉外婚姻增长的数目: 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妇女研究专家巫昌帧把这个数目的增多,理解为社会观念的宽松,数目增多很正常,“婚姻变化,是社会的缩影”。早年,巫昌帧就见过身边三位留苏人员,其中两位和苏联人结了婚。这样的情况当年毕竟算是少数,如今已经司空见惯。她转述广东一民政部门统计,当年涉外婚姻,仅限于美、英、日等国,已经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 据说,这种涉外婚姻,受到普遍的赞扬。巫昌帧就听广东民政部门谈到这一现象时,认为“与外国人结合,有利于优生,也有利于和平”。婚姻形式,也渐渐由“外男中女”,向“外男中女”与“外女中男”并行。 上海就是一个典型。尽管近两年涉外婚姻数有所回落,但增幅依然惊人。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上海的涉外婚姻登记数呈现曲折上升态势,1980-1985年,申城出现了涉外婚姻登记数的第一次稳定增长,1985年涉外婚姻登记数增加到826对。到1990年代中期,一个高峰期突然出现:年登记数量突破3000对,这个高峰一直持续到2001年,那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记数达到3442对,是迄今为止的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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