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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
如果您的企业履行的是破产程序,也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主席令2006】第54号) 第二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 第七条 第三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规定而申请破产清算成立宣告破产的,如果原企业法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因为债务清偿产生纠纷,由破产清算组承担负债责任。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至于因为何种原因产生的纠纷,或者因为某种清偿方式产生的纠纷,需要诉讼的,应当根据产生纠纷的具体事实,也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案由来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根据您在提问中提到的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1号) 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极可能说明您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清算组即”政府主管部门把破产资产负债划拨转给另一个组建企业“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国有企业改制人民法院适用《解释》 第三条正确;否则,不正确。
已经有了啊。具体内容可上网查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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