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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了人均基本养老金将上调5%左右。在这个通知中...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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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66万企业退休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确保在春节前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调整标准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一个部分将按照退休人员本人办理退休时间来定,分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增加110元、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增加80元。另一部分按照本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部分是可以累加的,以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为例,他既可增加110元的养老金,又可享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的2元养老金。五类人员还要增加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五类人员有适当的倾斜:一是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增加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增加40元,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增加40元;二是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三是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加40元;四是原工商业者增加30元;五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即201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0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此外,《通知》还单独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待遇调整办法,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别增加300-340元基本养老金。《通知》还明确,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待遇水平。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1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三、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3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4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5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4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填报地区、单位:单位普调专业技术人员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军转干部拉平人员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 2010年年度内满70周岁享受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不含“五七工”、“家属工”) 2010年年底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五七工”、“家属工”调整前月人均养老金调整月增加合计按固定额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缴费年限正高级职称副高级及83年9月前中级以上职称省内省外按高标准缴费人员按低标准缴费人员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月增加额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 2000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01-2009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10年年度内人数月增加额 2000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01-2009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10年年度内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差额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市本级××区××县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011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现年龄 (截止到2010年 12月31日)周岁社会保障号码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年月退休(职)类别退休(职)时间年月缴费年限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人员军转干部年月技术职称(等级)评定时间聘用时间转业时间年月年月年月艰苦边远地区人员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省内艰苦边远地区(ⅠⅡⅢ类)类别省外艰苦边远地区人员类别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参照省内类别高于省内类别元元普调专业技术人员高龄人员按固定额增加按基本养老金水平4%增加按缴费年限增加 2000年年底前退休增加 2001-2009年底前退休增加 2010年度内退休增加按年龄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元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增加军转干部拉平人员增加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增加 2010年年度内年满70周岁享受最低养老金人员退休人员增加(不含“五七工”、“家属工”)退职人员增加 2010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五七工”、“家属工”按高标准缴费人员增加按低标准缴费人员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元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元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单位意见经审查,该同志符合2011年调待条件。其基本情况已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同意上报审批。经办人:2011年月日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按冀人社发〔2011〕3号文件规定,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2011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2011年月日备注说明:1、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不含取暖费)。 2、出生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审批表和信息表中记载为准。 3、外省高于省内艰苦地区类别的填“高”。 4、本表一式三份,个人档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9元的额度,根据 2009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71元,宁波市71元,温州市68元,湖州市68元,嘉兴市68元,绍兴市68元,金华市66元,衢州市64元,舟山市66元,台州市68元,丽水市64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71元标准执行。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五)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四、资金开支渠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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