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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员被单位无故辞退,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已退休人员被聘用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法律救济渠道是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请向原单位或者是社保局咨询。五七工”指的是上世纪60、70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一、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五七工”、“家属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首先,他们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并且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被企业录用。其次,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保留了这一群体。第三,改革开放以后全国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诸如“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这样的政治口号不再提倡,据统计这部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980年以前。二、“五七工”、“家属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有何区别?“五七工”、“家属工”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之间有本质区别。前者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是国家正式纳入用工计划统一管理的人员,因此他们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过去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效益不好,没有能力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平衡角度出发没有积极引导他们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发[1995]6号文件、国发[1997]26号文件,他们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群体,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等于将他们早已拥有的参保权还给他们。而“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与保障一体化的体制下,劳动部门按照计划指标给了某人招工手续,就等于同时给予了他的养老保障权益,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并没有赋予他们养老保障权益,从理论上看他们的养老保障权益在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三、为什么要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第一,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步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因此,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二,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保障民生的需要。农村人口一般有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尽管土地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遇到了很多困难,但确能给广大农民提供最起码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五七工”、“家属工”作为城镇人口,他们没有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也没有制度性的养老保障。第三,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清盘”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拉动内需、刺激我省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四、为什么要求“五七工”、“家属工”工作满三年以上?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用工一般先从学徒开始,学徒期一般为一年至两年左右,之后可能转为长期工或正式工。所以一般的“五七工”、“家属工”工作年限至少应该在三年以上。五、为什么“五七工”、“家属工”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对“五七工”、“家属工”采取特殊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各级政府首先要承担20%的补助,如果将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支付困难,各级政府还要承担管辖范围内人员支付的相应责任。我市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而其它省市的“五七工”、“家属工”不由我市管辖,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所在省市也会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六、为什么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于“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五七工”、“家属工”原所在企业大多早已解体或不存在,因此只能按照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七、“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测算,从1996年1月1日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08年,以历年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今,缴费年限为13年,不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满15年的规定;考虑到这部分群体绝大多数都已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剩下两年的缴费以2008年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按以上办法每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6474元。考虑到“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八、政府和企业为什么要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政府和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历史上曾为我市做出一定的贡献,与纯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一定的区别。这部分人员由于未享受到制度性养老保障,没有固定收入,年龄又较大,所以他们大多数生活比较困难。由各级政府承担补贴,主要是为了体现当地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承担最终责任;相关企业给予补贴主要是考虑这些企业仍然存在,他们是解决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也可以说这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责任。九、“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是怎么核定的?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账结合”后历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共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6474元。按照这一缴费额度,根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45元/月御寒津贴,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也应当享受这一待遇,因此这部分人员纳入后实际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为413元/月。十、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鉴于“五七工”、“家属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十一、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或银行卡,并按月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户。十二、何时能领到基本养老金?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范围需逐级申报、认定、审核、审批、录入,各级政府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这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7月1日开始计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企业员工退休后,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企业不需要额外支付退休金,但一些福利性补贴还是要企业支付的(非社会统筹项目)。 所谓的福利性补贴有哪些,没法说清楚,因各地都不一样,原福利补贴企业若不给是没有道理的,应属违法行为(劳动法)。 如果企业没有给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员工买社保,在该员工退休时,企业应补缴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企业没有发退休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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