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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效,《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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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国家在第一次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度后,于98年普遍进行了一次延包。不知道98年延包的时候你父母回家签合同没有,如果98年你父母续签了延包合同,那么现在这20亩地的承包经营权还应该在你父母名下,你父母还应该是这20亩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只要你母亲还在,没有做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其他任何确权都是无效的。但是如果98年延包的时候,你父母就没有签订延包合同,从法律程序上讲,该20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不是你家的了。所以,98年延包合同的签订与否是你们主张这20亩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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