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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被判刑坐牢,如果信用卡还有没有偿还的债务,应当委托家人还清信用卡欠款,防止出现违约。...
信用卡在我国快速发展,持卡人数量与日俱增。虽然国内用卡环境日益成熟,给持卡人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偶尔发生的信用卡风险事件还是让人有些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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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就医时候使用。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以现金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再次,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卡。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参保人员因急诊、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经办机构进行报销。(2)社保卡的报销。持卡就医后,患者只负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应报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直接结算。持卡人遇到四种特殊情况,需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然后进行报销:一是急诊没带社保卡;二是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三是企业欠付医疗保险费;四是补换社保卡期间。《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申请及使用信用卡属于个人行为。在各银行的申请表上有明确的文字描述,是不需要担保的。持卡人无论任何原因离世,银行均无权向信用卡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追缴信用卡持卡人拖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信用卡持卡人身亡(无论何种原因)后所拖欠的所有债务均持卡人的直系亲属无关
特约商户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恶意透支情形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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