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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对手;不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上述主体的近亲或...
被告主体的确认: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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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原告的资格。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合格的,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一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利益关系。法律利害关系是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种条件是选择关系。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一)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被告。在中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者称为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为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1)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⑵确定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复议申请人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复议结果不服,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他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人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做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构成共同被告。(3)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因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一国家的行政职权设定为某一组织的行为。(4)被告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诉讼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点和被告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的认定。(五)被告在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确定。在机构精间,行政机关被撤销,改革是常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如何确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论上和实践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原有职权被并入另一个行政机关。此时,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应由其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没有明确纳入另一个行政机关。此时,撤销其行政机关应被视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应由其承担。
一、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 1、公民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合伙企业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并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5、企业法人分公司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等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还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是不象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责任能力,而只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一般以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力。因此,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立承当行为责任。 6、企业法人子公司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应当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将子公司违法的责任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来承担 7、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二是非独立性分支机构。这种独立性与非独立性分类是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来划分的。对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该分支机构。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行政处罚的主体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的利益维护出现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可以对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处罚对于有关的责任人的确定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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