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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如下:1、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和...
确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具体如下:一、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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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确定行政诉讼案由的办法: 1、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2、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作为类案件案由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谓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是指公民被拘留、限制人生自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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