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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如下:1、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和...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案件原因的结构应当具备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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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条件(1)。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起诉需要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和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复议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起诉期限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在此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后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的,原告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并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起诉。二、起诉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对应原告,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③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不是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审判权审查起诉行为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要;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程序是否齐全,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处理:(1)决定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接受的案件缺乏或者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补正后提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不能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三)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接受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案件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②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理由、开庭时间和地点。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发生之前,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事实、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是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引起,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个程序;②二审程序可以适用于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确定行政诉讼案由: 1、行政作为类案件的结构是:管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2、确定不作为案件的方法是:以诉讼为此类案件的第一要素;以行政主体类别为第二要素; 3、确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原因的方法是:行政范围内的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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