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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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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传唤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流程的,首先未立案的案子是不能传唤的,立案的传唤也必须经由上机机关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规定也应当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楚的案件久拖不决。当然,如果可能,还是应当尽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情况,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就可以随意不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查证。根据规定,对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查证已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要求,符合起诉的条件。在提出起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法律规定只有辩护律师才能在拘留场所会见。那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也就是说,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应该同时带上三样东西: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法律援助公函),以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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