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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
不会如你所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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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一、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对于以下案件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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