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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
级别管辖遵守的规定有: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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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初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人身自由受限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受限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复议改变行政决定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以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名义对房屋登记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见《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8、9、10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2、3、4、6、7、8、9、10条。《行政赔偿规定》7、8、9、10、11、13条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该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行政复议法院管辖级别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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