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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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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象楼主这样的情况,如果将证据申请公证,法院会比较容易采信;
商品房在交付时可能会存在个别质量问题,对此应区别对待。就墙体裂缝而言,如果属于房屋材料伸缩、温度变化等引起的裂缝,这是允许存在的,也不应视为严重质量问题,由开发商修复甚至业主在装修时自己粉刷即可弥补。这些裂缝也是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可以直观发现的。而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墙体纵深贯通裂缝、地质沉降引起的墙体裂缝等,这是业主仅凭肉眼和普通知识无法判断的,必须要经过房屋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 在裂缝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和居住安全的情况下,这些裂缝就构成了根本性质量问题,开发商必须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或给予业主调换房屋等途径予以解决。此时,业主有权拒绝接受交付房屋。 因而房屋交付出现质量瑕疵,如果并不严重影响实际居住,并且开发商及时予以修复,业主不能以存在细微瑕疵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房屋因质量瑕疵影响业主实际居住,开发商因修复相应瑕疵而延期交付,其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房屋交付过程中出现裂缝,业主在验收时首先应对照墙体结构,观察裂缝走向和分布,结合裂缝深度判断裂缝属否属于正常伸缩缝。 其次,在无法自我判断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关于墙体裂缝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由其承担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并且在与开发商的交涉过程中,要始终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以防在诉讼或交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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