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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是买卖双方约定为准。如果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并结合合同其他约定认定合理期限。...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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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以一定的价格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购房者进入房地产市场后,并不是对所有的房屋都可以进行购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某些房屋的买卖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房屋建设工程,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其商品房是不能买卖的。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炒卖地皮而牟取暴利,以保障房地产商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能买卖。通过查封房屋,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有限制地禁止交易形成,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3.在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共有房屋不得出卖。共有房屋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所共有的房屋。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出卖。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于权属不明,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房屋不得买卖。5.对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买卖。未履行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某些地区还规定,违法或违章建筑,教学建筑、寺庙、庵堂等宗教建筑,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需加以保护的房屋,国家征用或己确定为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买卖。另外,对购买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房屋以及单位购买城市私房的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总之,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对所购房屋涉及的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不要轻信某些推销员和广告的片面宣传。若确实拿不准,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提供帮助。此文是互联网转载内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本站只进行转载发布。文章消息内容还应有作者自行证实其准确性、真实性,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约定应尽量详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二、贷款时间应充裕如需办理贷款的应注意,要在签订买房合同时预留充裕的时间。因为各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流程、条件、时间均有不同,这些都并非个人可以掌控的,如果留有时间,那在一家银行获贷不成的情况下,就有时间向另一家银行寻求贷款。 三、条款应留有余地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收集保存好证据注意保留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很关键。在相信对方的同时,不能失去防备而不保留证据。实际上收集和保留履约过程中证据的行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为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主动和便利。如某项事情商量好后,应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包括如有其他告知事宜,都应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进行沟通。 五、履约应相互配合在正常情况下,交易的相对方一般不会是骗子,故在履约中应当诚实信用,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恶意的情况下,应当善待和善解对方。对于对方履约中出现的困难或障碍,也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为履约共同创造条件。如果紧守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利益或困难,而容易造成交易的搁置,引发矛盾,增加履约的成本。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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