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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关键设备和重要地段地质状况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结构工程的影响,并针对薄弱环节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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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以及市建设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市公安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在建和运营的轨道交通按照下列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水底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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