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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反担保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担保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法人股东实收资本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出资额的2倍且有充足的货币资金; 4、拟任高管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风险控制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符合本通知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符合本通知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3、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除外),可申请增资。 4、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1.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部门规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3、省政府“三定”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1号)二(十六)……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第一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省金融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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