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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劳务派遣的用工,也就是说您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您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只是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指派在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协议的。虽然您在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却并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只是因为某个项目而在该公司工作,本身就具有临时性。项目结束之后,实际的用工单位是可以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但是您依然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基本的工资,实际的用工单位是不需要对您进行补偿的。虽然您在咨询中指出用人单位诱导您离职,但是您本身就不是该公司的员工,项目结束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之后,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按照您与它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所以您不能要求用工单位进行补偿。
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伤可以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看自己是与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一劳动者虽与用工单位无法律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必要时,用工单位得代行劳务派遣单位职责,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妥善安置劳动者。例如跨省、市、区的劳动派遣,涉及他国的对外劳务派遣,均须用工单位办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尽职责,是后,用工单位再与派遣单位根据合同进行结算。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责任界限,各项费用的支付,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涉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项,以及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应加以明确。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的义务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履行方便起见,可能会将派遣单位的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用工单位代为承担,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相关费用的及时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应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让他人误认为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本属于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外包主要看你的用工主体是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两者是不同的;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服务性质、用工需求、用工范围、合同性质、结算标准、管理角色、服务主体、相互关系、适用法律和违法后果都不一样;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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