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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吗?

2021-11-15
1、维修基金的使用时间和条件1。专项维修基金全部收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2、共享。公共设备保修期届满;3、涉及物业管理区域或整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同意,并经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2、维修基金使用程序维修资金转让给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所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应用主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业主提出应用主张;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应用主张进行讨论;3、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有关业主组织实施应用计划;4、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有关业主持有相关资料,并要求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支付;5、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宣布转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给维修单位。

相关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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