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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会产生下列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
股权质押风险目前总体可控。但对少数持股“倾巢”质押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未来若遭遇股价大幅下挫,则其“爆仓”风险仍不容忽视。在此情形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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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依法转让。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股权质押具有更大的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目标,是真正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质押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进行年检,停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增加大量经营负债,降低公司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
1、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2、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会产生下列风险: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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