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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第3号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章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第3号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章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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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源部处理土地纠纷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是承包关系还是征用或者是租用关系这些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监察。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质询。如果国土部门有故意不予立案,可以到县“效能办”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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