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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人的时候,从法律上讲,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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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人的时候,从法律上讲,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人但是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版权不可以对抗商标,两者的性质作用完全不同。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所说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并没有明示。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规则以及结合实际司法案例的判定等,我们可以得出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在先商标权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这个道理是众所周知的: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相关类似产品或者服务中,只能授权同一个商标权利人,也是可以得到商标审核部门主动性审查并给予的一种权利。另外一种在先商标权,就是并没有注册,但是相关使用人通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也会获得商标在先权利。这种情况需要该商标相关使用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来获得商标审核部门的认可,再个案认定给予的一种权利,在此不作探讨。 2、其他在先权利 有关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这些成果同样凝结了创作者的劳动和智慧,应当享有一定的、不被专用独占的商标权所侵犯的权利。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先权利,往往也是需要权利人举证并获得商标审核部门被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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