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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比如父母,子女,女婿,爱人等直系亲属。 2、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
没有家属的患者做手术,可以自己签字。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只有签字了医院才敢手术,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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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房产所有权人的委托授权书,从法理的角度所有权人的母亲是无权代理签订所有权人才有权签订的租赁合同。当然,无权代理有两种方式将无权代理的合同合法化,一种是追认,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第二种是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一般法理不认为母亲的身份就能形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如果其母亲出示由其儿子签字的委托代理书(不论真假),第三人基于对其母亲身份的认同,和实践中无法鉴定真实签字的情况下,产生了足够的信任条件,从而形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因此,建议你要求对方母亲出具一份儿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不论是否真的是对方儿子的签字,只要对方母亲出具的,已经可以使第三人(你)产生足够的信赖,那么,该行为即使不构成有权代理,也构成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从而让你合法的租赁该房产。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手术的情形有三种a、患者同意且家属或关系人签字b、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由家人或关系人签字c、特殊情况下由相关有权人员批准。由于一些相关的细节你并未提供,因此请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2、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但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企业时不能逃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能你所说的新法、旧法分别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两者所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不存在新、旧问题。而且目前你索赔的依据更多的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
亲属无法签字的情形下,需要施工队或者朋友、同事签字。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对工伤职工施行手术治疗时,必须征得工伤职工的同意,并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签字。工伤职工无名指手术,应当首先经本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家属,由家属签字。在家属一时难以通知或者难以及时达到,而手术治疗又不能得等待的情况下,施工队、朋友、同事作为关系人,可以签字手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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