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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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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和参加再次鉴定。拒不配合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被鉴定人两次未能到场参加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退回再次鉴定申请材料,不再受理。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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