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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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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二、造成数额较大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行为,比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的。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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