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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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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三种: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这种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身份关系,就有代理资格。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是基于法院的指定产生的。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这种代理权的产生,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1、诉讼代理人分两种: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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