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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作为什么

2021-12-21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向第三人索赔损害的前提条件; 2、在实质条件下,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限额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于支付的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行为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后,不享有追偿第三人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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