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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联系,出售房间号码,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正的房屋交易信息,以低价收入高价出售(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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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串通,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恐吓、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欺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寻求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避免住房交易税等违法目的,便于同一住房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占领,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购买,租赁自己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子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宅和禁止交易的住宅提供中介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吃差价。很多中介上下价格不一,从中间坐吃回扣,买方或者卖方知道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吃差价会扰乱市场秩序,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所以买卖双方见面的时候,最好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2、私收中介费。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定金缴纳不签合同。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 4、诱使下家交定金。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 5、房屋面积不真实。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 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中介机构在介绍买主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会存在各种不法行为,但是有些却无法追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的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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