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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公司没有成立,不存在股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肯定是不成立的。《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无效。公司没有成立,不存在股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肯定是不成立的。《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无效。公司未成立,不存在股权问题,也不存在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当然不成立。《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额记录在股东名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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