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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是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出现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犯罪地包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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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但也有如下的特殊情况:一、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其中涉及地域管辖的包括: 1、对于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所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们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元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宣判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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