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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已经公布或出版的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以个人研究或学习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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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分为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所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配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1年以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2年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涉及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的重要数据和年度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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