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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双方权利)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保护。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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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调解员管理)医调委原则上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少于三人。聘请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应当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负责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服务,必要时可参与调解。卫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医学及药学相关专业调解员的聘用、管理、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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