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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缴纳方式)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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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不予调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争议行政处理,卫生部门已经作出处理的;(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的;(三)其他不予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遵循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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