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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土地管理事业蒸蒸日上,土地管理的队伍也不断地得到了发展和壮大。1998年6...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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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一个到村、两个到户、七个不准”要求,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补贴政策宣传到户,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由其它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补贴资金。 (1)秸秆还田,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的农民。对于自觉秸秆还田,保证耕地质量的农民,将受到奖励,享受优先权。 (2)深松耕地,爱护耕地,这部分人的做法也是国家鼓励的,享受优先权。 (3)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用有机肥代替化肥,少用对土壤有害的肥料,这样做也会得到国家奖励,享受补贴优先权。 综上所述,便是黑龙江土地粮补纠纷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纠纷时效的内容是 1、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家征收土地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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